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疑問的意見》等的規則,現將中國對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統轄權準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請求離婚的,應按中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則,向有統轄權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請求離婚的,本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議。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管哪一方向中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統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申述,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中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兩邊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國內結婚并久居國外的華裔,如久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訂立地法院統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中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訂立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終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兩邊在國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統轄。
6、在海外結婚并久居的華裔,如久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統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終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對于離婚適用法令的疑問。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令。依據這一規則,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申請離婚,應按中國《婚姻法》的規則處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令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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