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
1、涉外離婚掛號的前提條件
(1)兩邊當事人有必要是自愿離婚且已對后代撫養、財產、債款等事項達成一致定見;
(2)當事人中一方有必要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掛號有必要是在中國內地處理的;
(3)兩邊當事人有必要具有徹底民事行為能力;兩邊當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本地婚姻(收養)掛號基地申請處理離婚掛號并領取《離婚證》。
2、涉外離婚掛號時應提交的資料:
(1)自己的戶口簿、身份證;
(2)自己的結婚證;
(3)兩邊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處理離婚掛號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裔、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則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自己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裔、外國人還應當出具自己的有效護照或許其他有效世界游覽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兩邊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后代撫養、財產及債款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定見。
二、訴訟離婚
1、統轄法院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定見》等的規則,現將中國對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統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請求離婚的,應按中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則,向有統轄權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請求離婚的,本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寓居在國外,一方寓居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中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統轄。如國外一方在寓居國法院申述,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中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兩邊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國內結婚并久居國外的華裔,如久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訂立地法院統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中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訂立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兩邊在國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統轄。
(6)在海外結婚并久居的華裔,如久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統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2、涉外離婚訴訟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中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令進行托付。
(2)在國外的一方,能夠不回國就托付律師處理離婚。
離婚案子中的一方或兩邊,能夠在不回國的情況下,托付律師代為處理離婚案子。但當事人有必要向法院出具托付書和定見書,托付書和定見書須經本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定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定見,請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切割、后代扶養等的書面處理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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